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2922民初69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康乐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临夏县红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康乐县业务发展分成佣金1939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建民资光网村康乐县景古城、寺址两村业务分成315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康乐县电信集资建光网村业务分成17220元。三项合计6811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日原告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签订了《业务单元承包经营合同(全业务收入承包)》,合同约定地履行地为康乐县,承包经营区域:康乐县景古承包单元,业务范围为:原告在承包单元内经营电信销售服务及装移查修业务,发展佣金按照被告统一标准执行,同时双方约定在在康乐县自建民资光网村,景古城、寺址;两村,材料由原告于康乐县电信公司购买,施工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自建民资光网村分成从2016年6月起按三年计算,由被告每月直接打在原告卡上,另原告经被告要求为康乐县电信集资建光网村集资3万元,双方约定集资光网村从2016年6月分成,时间3年,案结算金额每月打给原告,因被告无正当理由一再扣除原告业务发展佣金等报酬,原被告经协商解除合同,并签订《解除农村支局经营承包协议》,按照《景古支局解除承包合同费用结算说明》和签订业务单元承包经营合同时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5-9月业务发展佣金,周期为1年,同样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自建民资分成和康乐县电信集资建光网村集资分成,2016年6月开始,为3年,原、被告解除合同后,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原告2016年5-9月康乐县业务发展分成佣金19398元自建民资光网村康乐县景古城、寺址两村业务分成和康乐县电信集资建光网村业务分成,被告支付止2018年2月以后的拖欠未付,属违约,故原告请求本院支持以上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一、二项没有太大异议,对第三项有异议,应按电信公司规定的以实记投资额2万元的15%上限收益核算确定,对此案希望法院调解解决,并愿意承担原告***的各种费用5万元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同意于2018年9月15日一次性付清原告***各种费用5万元整。(第三项诉讼请求按电信公司规定的以实记投资额2万元的15%上限收益核算确定)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75元。
上述协议不违返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