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2922民初1297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诉称:2016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业务单元承包经营合同(全业务收入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康乐县,承包经营区域为康乐县××承包单元,业务范围为原告在承包单元内经营电信营销服务及装移查修业务。发展佣金按照被告统一标准执行。2016年10月13日,由于被告无故扣除原告的业务发展佣金,原、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并签订了《解除农村支局经营承包协议》,按合同约定原告应支付2016年5-9月份康乐县业务发展分成佣金20907.09元,剩余的自建民资光网村康乐县××、××两村业务分成35700元。康乐电信集资建光网村业务分成17220元,以上共计73827.09元。被告不按约定不定期履行合同义务,无奈起诉于法院。现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康乐县业务发展分成佣金20907.09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建民资光网村康乐县××,××两村业务分成357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康乐电信集资建光网业务分成17220元;4、以上合计金额为:73827.09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辩称:原告的第一项请求20907.09元,第二项我们只能算到平均数29598元,共计能给付原告5050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各项分成费55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