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2922民初19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9月7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甘肃康乐县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康乐支公司经理。
原告***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康乐县业务发展分成佣金1520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建民资光网村康乐县虎关乡北关村、二十铺村段家河、吴坪村边家业务分成48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康乐县电信集资光网村业务分成17220元,三项合计8042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签订了《业务单元承包经营合同(全业务收入承包)》,合同约定地履行地为康乐县,承包经营区域:康乐县虎关乡承包单元,业务范围为:在承包单元内经营电信销售服务及装移查修业务,发展佣金按照被告统一标准执行,同时双方约定在康乐县虎关乡北关村、二十铺村段家河、吴坪村边家自建民资光网村,材料由原告于康乐县电信公司购买,施工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自建民资光网村分成从2016年6月起按三年计算,由被告每月直接打在原告卡上。因被告无正当理由一再扣除原告的业务发展佣金等报酬,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并签订《解除农村支局经营承包协议》。按照《虎关乡支局解除承包合同费用结算说明》和签订业务单元承包经营合同时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5-9月业务发展佣金,周期为一年;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自建民资的分成和康乐县电信集资建光网村集资分成(注:从2016年6月开始,周期为三年)。但原、被告解除合同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现要求被告尽快一次性支付自2016年5-9月康乐县业务发展分成佣金15204元,自建民资光网村康乐县虎关乡北关村、二十铺村段家河、吴坪村边家业务分成48000元和康乐县电信集资光网村业务分成17220元,三项合计80424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过程和产生的费用是事实存在,我们原则上同意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对此没有异议;但是第三项诉讼请求,因为电信公司规定的投资额20000元的15%上限收益达到后就停止分成,原告已经达到此收益,我们不同意承担该项请求,前两项费用合计63204元,愿意于2019年2月20日一次性给付原告***63000元,剩余204元要求原告自愿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同意于2019年2月20日一次性支付原告***的前两项费用63000元。
二、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自愿放弃;(注:原告***自愿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