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民终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临夏供电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市。
负责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冶某,女,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市。
负责人:吴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临夏市分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市。
负责人:王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市。
负责人:韩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市。
负责人:李某,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临夏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冶某、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临夏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临夏市人民法院(2020)甘290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临夏供电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临夏供电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临夏供电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5元,减半收取1282.5元,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临夏供电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