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桥嘉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天桥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民辖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崇川区市北路33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吴跃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天桥***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仙月环路899号新马动力创新园2.1期C研发厂房308。
法定代表人:郑正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天桥***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桥嘉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1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怀化市水利局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1113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属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及被告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均为上海市松江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信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桥嘉成公司之间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株洲市天元区,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市崇川区,被上诉人选择有管辖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新文
审 判 员 颜松喜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华堂
书 记 员 罗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