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22民初624号
申请人:宁夏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宁夏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1057.52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申请人宁夏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供的责任限额为401057.52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润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1057.52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冻结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2525元,暂由申请人宁夏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关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