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信峰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阳城县信峰建筑有限公司与山西阳城阳泰集团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阳城县东升企业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522民监1号 原审原告:阳城县信峰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城县白桑乡淇汭村。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西阳城阳泰集团西**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城县润城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任矿长。 原审被告:阳城县东升企业总公司。 住所地:阳城县凤城镇***。 法定代表人:卫端太,任总经理。 原审被告:阳城县凤城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阳城县新阳东街**。 法定代表人:***,**长。 原审原告阳城县信峰建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山西阳城阳泰集团西**煤业有限公司、阳城县东升企业总公司、阳城县凤城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7)晋0522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