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522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阳城县信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城县白桑乡淇汭村。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西**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城县润城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任矿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信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西**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城县信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