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602民初8547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701MBOR81****。
住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诉被告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8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