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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模范路科技创新园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6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931楼9层902-9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模范路科技创新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模范路科技创新园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13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42元,减半收取14221元,由上诉人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