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晨力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被告某某、被告某某、被告某某、被告方城乡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6民初8285号之一
原告: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晨力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1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女,汉族,1972年1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方城乡,女,汉族,1964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晨力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方城乡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城乡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城乡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城乡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