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4886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931楼9层902-91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 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