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征火箭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泰兴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征火箭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02执241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泰兴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北路**。

法定代表人:马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岩杰、孙小茹,山东舜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长征火箭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院****

法定代表人:马惠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泰兴液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征火箭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孙承臣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