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永鑫机械有限公司

盐城永鑫机械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宏腾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03执2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永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郭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宏腾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西新村八区2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持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永鑫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宏腾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辆车,无房产。申请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宝云
审判员  王剑武
审判员  夏友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