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永鑫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盐城永鑫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5614号
原告:***,男,194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盐城永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闪镇凤凰集中工业区(F)。
负责人:郭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永鑫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0元,合计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玉   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郁玲书记员王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