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吉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阳泉吉利机械有限公司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11民督151号
申请人:任千所,男,1953年6月16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申请人:阳泉吉利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俊明,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任千所与被申请人阳泉吉利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29日发出(2019)晋0311民督15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阳泉吉利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阳泉吉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该异议成立,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该支付令自行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晋0311民督15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用115元,由申请人任千所负担。
审判员 杜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