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6民初5652号
原告:五某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五某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2025年5月23日原告五某沈阳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某沈阳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某沈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五某沈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伍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