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6民初5653号
原告:五某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五某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2025年5月27日,五某沈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五某沈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五某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29元,由五某沈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