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4民初13008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不详。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7元,由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