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硬梁包机电安装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泸定县德威镇。
被执行人:,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彝族,住泸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某,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硬梁包机电安装工程项目部与罗某、朱某责令退赔、罚金一案中,执行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269104.3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等财产。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硬梁包机电安装工程项目部基于罗某、朱某正在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愿意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服刑完毕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中止执行申请合法。且被执行人罗某、朱某正在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缴纳罚金,经合议庭评议,对罗某、朱某缴纳罚金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5)川3322执84号案件的执行。
中止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