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3119号
原告:罗某,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连云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原告罗某与被告中国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连云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1元,按40%收取计242.44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