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河南省富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3119号 原告:罗某,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连云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原告罗某与被告中国某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连云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1元,按40%收取计242.44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