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2224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5804264E。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994年10月3日出生,职工,现住兴安盟突泉县。
被执行人:翁某,男,1949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22民再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所诉求的款项和第三方福建神创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应付工程款需要协商,应当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所诉求的款项和第三方福建神创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应付工程款需要协商,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