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891民初11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70********,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年家庄村6号。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5804264E,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2********,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自治乡菩堤乡5组,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恺喆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B0RECW0A,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凤城十二路金源御景华府5号楼1单元7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1********,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李二堡镇马莲滩村一社38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72********,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年家庄村6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恺喆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2025年4月1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