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62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村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759084196。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29号天林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1525752D。
法定代表人:张杨怡,总经理。
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26286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488元或者等值财产,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和解履行完毕并申请撤诉,故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河北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488元或者等值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洪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