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西部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裕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八局西部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2302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四川省裕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仁和街一段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97875372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八局西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金科路与能源一路东北角丝绸之路贸易产业中心建业大厦16层1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C2WBF2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裕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八局西部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全部劳务费为由,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