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执48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体育用品管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高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立山头队综合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鄂0106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体育用品管理中心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522万元(截止2017年10月31日计算为522万元,2017年10月31日之后按40万元/月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逾期利息411991元(以34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案件受理费3498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9854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洪山广场分公司、湖北***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名下1574682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收入及相应的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