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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502民初2446号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 被告:毛某,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新余市某某鞋底厂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88元,由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