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8483号
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50元,由原告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