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邻水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邻水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22)川1623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