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邻水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邻水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22)川1623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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