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庆市金盾保安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878号 申请人: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光明路1488号6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8F04K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庆市金盾保安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9106359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市金盾保安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金盾保安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致远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金盾保安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