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2民初7528号
原告:博山开发区正刚水泵销售处,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西域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4MA3FDC5H0G。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大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博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高新七路与充州路交汇处东辰健康智慧城6-3号,统一社会信用号码×××6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博山开发区正刚水泵销售处与被告山东博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山开发区正刚水泵销售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