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8846号
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3292123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工业集中区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睿实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来文、***(实习),江苏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90680766N,以下简称博湛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昭阳北路**。
原告睿实公司与被告博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睿实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389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睿实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