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艺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市艺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天津汉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987号 申请人:天津市艺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联东U谷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10331223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汉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55号麦收大厦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6269533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0001893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艺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汉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97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汉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7921.56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