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591破申1号
申请人: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称,其不同意破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企业尚没有达到资不抵债程度,业务在正常开展中,申请人所申请的数额较小,不足以达到被申请人破产的程度。
本院查明,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日,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10000万元。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能源技术服务;石油技术推广;石油专用设备、机械设备、通用设备销售;石油项目投资;施工总承包;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2020年7月6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5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违法减资6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就海×××法院(2018)辽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其执行程序中所确定的债务1175240元及至支付之日的滞纳金向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688.5元。判决生效后,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591执×××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出具执行裁定书因未发现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