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591破1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2023年9月12日,申请人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就债权债务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书》,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同日,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本院查明:2023年9月12日,债权人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债务人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协商,申请人自愿就双方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债权人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债务人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认可《和解协议书》;
2、终结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受理费8658.51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