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终27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5号楼11层A1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鑫,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珑,山东舜翔(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3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潍坊天信散热器有限公司作为诉争200万元银行转账款的实际收款人,是确定**与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重要一环。故一审法院应依职权通知潍坊天信散热器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以便查清事实后再行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30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陈 实
审 判 员 杨 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奕萱
书 记 员 李连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