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19509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5号楼11层A1101室。
法定代表人:邱倩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鑫,女,本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珑,山东舜翔(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清,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潍坊天信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南昌大路与寒五路交接处(西1000米)。
法定代表人:李茂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金,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天信散热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0)京0114民初1950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账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7月5日,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账号×××)、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农业银行北京海淀东区支行营业部(账号xxx)账户的保全措施。案外人北京中科联华石油科学研究院向本院提供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室房屋(X京房权证朝字第XX**)及现金60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北京中科联华石油科学研究院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院2号楼11层C单元1207室房屋(X京房权证朝字第XX**);
二、解除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账号×××)、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农业银行北京海淀东区支行营业部(账号xxx)账户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开艳
人民陪审员  汪 霞
人民陪审员  王玉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