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3民初448号
原告:河南铭功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3X83G065。
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柳南行政村淮西路南1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济源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71694541Y。
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玉泉街道产业孵化园11楼113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铭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市宏大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铭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铭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铭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源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玟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