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2754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中马头村新济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进,济源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源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尼双纳
人民陪审员 李静静
人民陪审员 魏电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