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3565号
原告:济源市轵城***钢厂,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黄河酒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208YN2F。
经营者:刘素琴。
被告:济源市赛科星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南冢村。
法定代表人:包俊杰,该公司董事。
被告:济源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邵原镇便民服务中心4楼420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卫兵,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张红卫,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袁文平,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济源市轵城***钢厂诉被告济源市赛科星牧业有限公司、济源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卫兵、张红卫、***、袁文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济源市轵城***钢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源市轵城***钢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建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