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9001民初2885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中马头村新济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又名***,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与被告济源市宏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2019年9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