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执89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上夼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法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0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5月23日、8月10日,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人行信息;2018年5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基本户,账户余额为0元;2018年6月21日,向陕西华泰汇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手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债权,但未达到付款条件;2018年7��23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补偿款,系轮候冻结;2018年10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东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机器设备搬迁损失补偿费,未到付款条件;2018年11月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4辆;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立案执行后,两次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37100元,已经过付完毕。在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2018年11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彬
审判员 杨玉华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