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威能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7707号 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产业园内大创路与新台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8721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大道北端951号15栋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8522821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