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5879号
原告:北京华科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弘,该公司职员。
被告:航天智控(北京)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彭六保,经理。
原告北京华科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航天智控(北京)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北京华科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科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科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志 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雅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