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维邦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6091某某与扬州维邦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民初6091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典,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维邦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工业园扬力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鞠苏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扬州维邦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瞿森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苏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