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匠橙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百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保330号 申请人: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腾***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苑B2、B3栋1401-1426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百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百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百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853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的本次保全申请提供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430100900000000523),保险金额为688533元,如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广东百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遭受损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限自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百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853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3963元,由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