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匠橙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湖南诺宇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7756号 原告: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螺丝塘路68号星沙国际企业中心19号厂房401。 法定代表人:郑运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诺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道林镇善山岭村乌石湾组5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诺宇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湖南美匠橙温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未交纳)。 审判员 易 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