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民终1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2A3栋A2-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801858(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