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吉安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岗山美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富吉安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文金平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4962号之2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松岗山美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松岗山美新村。

法定代表人:文国辉

被执行人***,暂住地深圳宝安。

深圳市富吉安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社区下围园新村一巷22号(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陈敖富

文金平,汉族,暂住地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松岗山美股份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吉安电梯有限公司、文金平、***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吉安电梯有限公司、文金平、***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90309.69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谌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布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