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吉安电梯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岗山美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富吉安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文金平合同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496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松岗山美股份合作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吉安电梯有限公司、文金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吉安电梯有限公司、文金平、***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松岗人民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谌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布谷